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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主体
民航管理部门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负责对辖区内航空障碍灯的设置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他们依据相关法规和标准,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地面高耸、高大建筑物和设施进行审查,确保其按照要求设置航空障碍灯及标志。例如,在建筑物建设审批阶段,要求建设单位提供航空障碍灯的设置方案和检测报告,审核通过后方可施工。
公安、消防、交通等部门
这些部门在城市中建有直升机停机坪,城市上空视为净空,他们会协同民航管理部门,对城市中的高大建筑物及构筑物设置航空障碍灯和标志的情况进行监督。例如,公安部门在日常巡逻或应急救援工作中,发现航空障碍灯异常情况会及时反馈给相关管理部门。
监督管理措施
定期检查
管理部门会定期对设置航空障碍灯的场所进行检查,包括检查航空障碍灯的安装位置、发光强度、闪烁频率等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对于新建建筑物,在竣工验收时会重点检查航空障碍灯的设置情况。例如,检查高于 150 米的超高物体是否在其顶端设置高光强 A 型障碍灯,并且中、高光强障碍灯是否配合使用得当。
检测报告审查
要求航空障碍灯的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提供民航局认可的检测机构所出具的合格检测报告,对报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确保使用的航空障碍灯质量合格,能够满足飞行安全的要求。
建立档案管理
对每个设置航空障碍灯的场所建立档案,记录其建设时间、航空障碍灯的型号、检测报告情况、维护记录等信息。便于对航空障碍灯的全生命周期进行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潜在问题。
违规处理
责令整改
对于不符合法规和标准要求设置航空障碍灯的单位或个人,管理部门会责令其限期整改。例如,若发现航空障碍灯发光强度不足或安装位置不符合规定,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调整和修复。
行政处罚
对于拒不整改或多次违规的单位或个人,管理部门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止使用等措施。以确保航空障碍灯法规得到严格执行,保障飞行安全。
公众监督与反馈机制
鼓励公众对航空障碍灯的异常情况进行监督和反馈。管理部门设立举报电话或网络平台,接受公众的举报和建议。对于公众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公众,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监督管理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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