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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十八)

  • 发布者:admin
  • 发布时间:2013-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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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城市大气污染治理应以改造后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总量控制为原则,城市燃料构成要从实际出发,不宜硬性规定燃煤锅炉必须改燃油锅炉,以控制和减少盲目“弃煤改油”带来燃料油需求量的增加。对中小型燃煤锅炉,在有天然气资源的地区应鼓励使用天然气进行替代;在无天然气或天然气资源不足的地区,应鼓励优先使用优质洗选加工煤或其它优质能源,并采用先进的节能环保型锅炉,减少燃煤污染。

(三)制定和实施促进结构调整的产业政策

加快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是建立节能型工业、节能型社会的重要途径。研究制定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发挥服务业引导资金的作用,从体制、政策、机制、投入等方面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发展低能耗、高附加值的第三产业,重点发展劳动密集型服务业和现代服务业,扭转服务业发展长期滞后局面,提高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

加快制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优先发展对经济增长有重大带动作用的低能耗的信息产业,不断提高高新技术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鼓励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实行淘汰制度,节能主管部门要定期公布淘汰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目录,并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达不到强制性能效标准的耗能产品或建筑,不能出厂销售或不准开工建设,对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淘汰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的,要加大惩罚力度。制定钢铁、有色、水泥等高耗能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提高行业准入标准。制定限制用能的领域以及国内紧缺资源及高耗能产品出口的政策。严禁新建、扩建常规燃油发电机组;在区域供电平衡、能够满足用电需求的情况下,限制柴油发电和燃油的燃气轮机的使用和建设。

(四)制定和实施强化节能的激励政策

制定《节能设备(产品)目录》,重点是终端用能设备,包括高效电动机、风机、水泵、变压器、家用电器、照明产品及建筑节能产品等,对生产或使用《目录》所列节能产品实行鼓励政策;将节能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

国家对一些重大节能工程项目和重大节能技术开发、示范项目给予投资和资金补助或贷款贴息支持。政府节能管理、政府机构节能改造等所需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深化能源价格改革,逐步理顺不同能源品种的价格,形成有利于节能、提高能效的价格激励机制。建立和完善峰谷、丰枯电价和可中断电价补偿制度,对国家淘汰和限制类项目及高耗能企业按国家产业政策实行差别电价,抑制高耗能行业盲目发展,引导用户合理用电,节约用电。

研究鼓励发展节能车型和加快淘汰高油耗车辆的财政税收政策,择机实施燃油税改革方案。取消一切不合理的限制低油耗、小排量、低排放汽车使用和运营的规定。研究鼓励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的生产和消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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